中国哈尔滨国际经济贸易洽谈会(哈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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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展指南 -> 出入境检验检疫
 时 间:2009615日至19
 地 址:中国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
 
 

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中国哈尔滨国际经济贸易洽谈会出入境检验检疫服务指南

   为做好中国哈尔滨国际经济贸易洽谈会(以下简称哈洽会)检验检疫把关服务工作,方便各国客商和有关人士出入,保障外来参展物安全参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其相关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有关会展的要求,制定本服务指南。

   一、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黑龙江检验检疫局)参会服务机构设置
黑龙江检验检疫局设立会展领导组织机构,统一管理外向型会展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哈洽会期间,在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设立会展检验检疫现场办公室,管理实施检验检疫把关服务;在各主要口岸设置哈洽会检验检疫货物专用通道、参会人员礼遇通道和专用通道,实行优先检验检疫,优先通关。主要航空口岸有哈尔滨、牡丹江机场;边境口岸有绥芬河、黑河等铁路、公路和江运口岸;内陆口岸有哈尔滨内陆港。

   二、入境参展物检验检疫方式和工作流程

   (一)检验检疫方式

   黑龙江检验检疫局对参展物实行口岸查验,展出地集中查验监管的方式。
黑龙江检验检疫局会展检验检疫现场办公室负责现场咨询、受理报检和执行参展物的检验检疫及疫情监管工作。

   (二) 参展物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流程(见如下示意框图)

   三、入境参展物的报检管理

   (一)参展物主要是指展品、礼品及样品等,须由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在入境时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提交参展物清单及政府有关参展物的证明文件、提单/运单等.并注明是否销售。

   (二)展品为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报检时必须附有输出国官方出具的兽医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属于需要办理检疫审批的,还须提交国家质检总局或者黑龙江检验检疫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农业、林业部门签发的检疫审批单。

   (三)展品为微生物、生物制品和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报检时须持有黑龙江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四)参展物运达展出地点后,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应向检验检疫现场办公室申请办理报检,提交相关材料和单证。

   (五)为提高通关速度,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可提前办理报检手续。

   四、入境参展物的检验检疫及监管

   (一)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参展物的性质,实施感观检查或检疫处理后,出具通关单或有关检验检疫证单。

   (二)参展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须验证木质包装检疫处理标识,经检疫或检疫处理合格后放行。

   (三)会展检验检疫现场办公室根据我国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参展物实施检验检疫和检疫处理。

   (四)会展检验检疫现场办公室根据参展物疫情风险,实施检疫监管和处理措施。

   (五)非销售的展品可免予检验。涉及放射性检测的重金属矿、石材产品等除外。

   (六)对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的非销售、展后退运出境展品,免于办理3C认证。在展品入境前,到黑龙江检验检疫局认证处办理3C免办证明。

   五、我国对入境参展物品的有关规定

   (一)下列物品禁止入境

   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动物尸体、土壤;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其目录可参阅国家质检总局在网站(http://www.aqsiq.gov.cn)上《动植物检疫》栏目公布的《禁止从动物疫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

   (二)参展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规定

   1.以下参展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入境前由黑龙江检验检疫局负责办理检疫初审手续
动物及其产品:(1)观赏鱼;(2)食用性动物产品;(3)蚕茧;未经加工的养殖珍珠。
植物及其产品:(1)果蔬类:新鲜水果、西红柿、茄子、辣椒果实;(2)粮谷类:大麦、黑麦、燕麦、高梁等及其加工产品,如麦芽等;(3)豆类: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等;(4)薯类:马铃薯、木薯、甘薯等;(5)饲料类:麦麸、豆饼、豆粕等。

   2.以下参展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入境前由黑龙江省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栽培或野生的可供繁殖的植物全株或部分,如植株、苗木(含试管苗)、果实、种子、砧木、接穗、插条、叶片、芽体、块根、块茎、鳞茎、球茎、花粉、细胞培养材料等。

   3.以下参展物不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动物产品:蓝湿(干)皮、已鞣制皮、净洗羽绒、洗净毛、碳化毛、条毛、贝壳类、水产品、蜂产品、蛋制品(不含鲜蛋)、奶制品(鲜奶除外)、熟制肉类产品(如香肠、火腿、肉类罐头、使用高温炼制的动物油脂)。

   除上述以外的动物产品,向黑龙江检验检疫局申报,由国家质检总局检疫审批。

   4.需要检疫审批的参展物,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在展品交付装运前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向黑龙江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申办时须提交参展物清单和我国政府有关参展证明文件。因特殊情况未能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在入境时可向黑龙江检验检疫局申请补办。

   (三) 参展特殊物品检疫审批规定

   以下特殊物品报检前须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特殊物品:微生物、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人体组织等。

   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在展品交付装运前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向黑龙江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申办时须提交我国政府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签发的《医用特殊物品准入境证明》。

   (四)需要办理3C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展品

   国家认监委已发布三批需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目录,凡列入《目录》的入境参展物,须在验证认证证书及3C认证标志后,方可参展销售。申请3C认证的企业可到相关的认证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详细信息和产品目录可查阅国家认监委网站(http://www.cnca.gov.cn)强制性产品认证专栏。

   六、展品展销及展后处理

   (一)基本要求

   参展期间和展后需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展品,须由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补齐相关的手续,随附入境时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相关证单,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销售;参展后复出境的参展物,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附上入境时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相关证单,检验检疫机构据此出具通关单。

   (二)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展后处理

   展览结束后,参展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一般应退回参展国或作销毁处理。参展商或代理人要求保留的,必须经黑龙江检验检疫局批准,并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许保留使用;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作除害或销毁处理。

   (三)预包装食品、化妆品的展销及展后处理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化妆品,应当在入境报检时申请进行品质检验,经检验合格者方可销售。经检验,涉及人身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做退回或销毁处理;涉及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并经重新检验合格,方可销售或使用。

   (四)列入“3C”强制性安全认证展品的展销及展后处理

   列入我国“3C”强制性安全认证的入境参展物,对已获得“3C”认证并加施“3C”认证标志及已经办理备案核准手续的展品可以在展会上进行销售;未获得“3C”认证资格或未经办理备案核准手续的,不准在中国境内销售。

   七、人员出入境检疫流程

   (一)入境检疫

   旅客填写《人境健康检疫申明卡》 检疫查验 测量体温 查验携带物品 合格放行。

   (二)出境检疫

   有症状的旅客需填写《出境健康检疫申明卡》 检疫查验 测量体温 合格放行。

   八、人员携带物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规定

   携带的参展物品按入境参展物的规定执行。黑龙江检验检疫局将在各出入境口岸公告和在哈洽会网站(http://www.chtf.com.cn/)上公布人员携带物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有关信息。

   (一)禁止携带入境的物品

   1、人类血液及其制品(除人血清白蛋白以外).
   2、水果、辣椒、茄子、西红柿;
   3、动物尸体及标本;
   4、土壤;
   5、动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
   6、活动物(伴侣犬、猫除外)及动物精液、受精卵、胚胎等遗传物质;
   7、蛋、皮张、鬃毛类、蹄骨角类,油脂类,动物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鲜奶
     、奶酪、黄油、奶油、乳清粉,蚕蛹、蚕卵动物血液及其制品,水生动物产品;
   8、转基因生物材料;
   9、废旧服装。

   (二)允许携带入境但应申报并接受检疫的物品

   1、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烟叶、粮谷、豆类(入境前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
      续);
   2、鲜花、切花、干花:
   3、植物性样品、展品、标本;
   4、干果、干菜、腌制蔬菜、冷冻蔬菜;
   5、藤、柳、草、木制品;
   6、犬、猫等宠物(每人限带一只,须持有狂犬病免疫证书及出发地所在国或者地区
      官方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入境后须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地点隔离检疫
      30天);
   7、特需进口的人类血液及其制品、微生物、人体组织及生物制品。

   九、法律责任

   对不如实申报或逃避检验检疫监管的,或造成疫情疫病扩散等严重后果的,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违法、失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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